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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更新时间:2024-08-05 06:29:20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制        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合法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转让。    二、本合同的条款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三、本合同未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不得翻印。      深(龙岗)房现买字(    )第      号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区路(项目名称)幢/座号房,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房地产证》号。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交易前办妥上述房地产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    第五条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交付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退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买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地产权归乙方拥有。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登记部门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须经双方签章。 12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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