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0 23:44:27
最近我和服务站的全体服务人员对“员工从业行为规范”进行了学习和探讨,我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不一定正确,还望各位领导斧正。
一个企业的经营,最终经营的是人的思想,最终的落脚点是武装人、塑造人、鼓舞人,只有良好的员工队伍,才能创造出良好的业绩。正所谓:古人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规范提出了一个明确的理论——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的文明行为和综合素质,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建设一支“懂制度、通业务、明流程、精技能、高效率、守纪律、顾大局、讲团结、求进取、创一流”的员工队伍,这正符合了这一理论。
随着轰隆隆的车轮声音,把我们带到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我作为一名老职工,经历了企业由衰变强的整个过程,对我现在从事的工作有着特殊的感情,从机车车辆到铁道车辆、轨道交通车辆的专业化变革,使我们深深体会到职工行为规范的重要性。
今年200公里动车组的安全顺利运营,标志着我们公司已经全面步入正轨,铁道车辆技术的发展也在这里得到了完美的体现。这也是我们南车四方股份人在向祖国人民进行回报。同时也是我们这些从事铁道车辆人员业绩的辉煌体现。谛听火车通过的声音,感觉祖国加快了建设的步伐,作为新时期的从业者,我们要为祖国增光添彩,为公司的建设添砖加瓦。我们深知企业是员工的衣食父母,而员工又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
我们每一个员工的一言一行都是企业形象的具体体现。“员工从业行为规范”的三至五条对这一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认为是我们每一个热爱公司的员工都应该做到的。
纪律是关键,常言道:没有好的纪律就不会有好的成绩。“员工从业行为规范”中的六至八条正说明了这些,也是我们公司老员工几十年如一日一直坚持的原则,我们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就应该学习老一辈员工的纪律观念。
勤俭节约是我们的光荣传统,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繁荣昌盛的;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社会是难以长治久安的;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同样,一个没有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企业是难以持续发展的。因此,在我们南车四方股份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仍然要牢记:“勤俭节约,从我做起!”
“勤俭节约,从我做起!”就是要从思想上崇尚简朴,以勤俭节约为荣,以铺张浪费为耻,抛弃“家大业大,浪费点没啥”的思想。“勤俭节约,从我做起!”就是要在作风上艰苦创业,要舍得吃大苦、耐大劳,把艰苦奋斗当成是持续有效发展的助推器,把勤俭节约当成是战胜困难的传家宝。
“员工从业行为规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很受我们的欢迎,本人认为,公司的钱应该花在“刀刃”上,一些另部件只要是按照技术要求对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就有可能延长它的使用寿命,就能为公司节约不必要的开支。因此我认为作为售后服务工作者,不但要完成车辆故障的及时处理,还应该积极主动配合用户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只有保养工作到位了,车辆故障自然而然就下降了,这是公司与用户双赢的结果。
总之:通过学习“员工从业行为规范”,我作为一名基层的管理人员,不但自己要以身作则,而且要带领身边的每一名员工都能按照“规范”来约束自己,共同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为公司的未来,为我们自己的未来而努力。
我家儿子今年也要参加小升初了,从去年开始关注辅导他学习的,之前并没有管过,一年过下来,我有一些辅导孩子学习的心得,趁着小升初快要开始了,想和大家一起交流交流,共同进步。
心得:
1,家长心态真得要放平。孩子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好,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糟。不能因为一次考试或模拟题做得好,我们家长就想入非非,也不能因为一次做得不好,就丧失信心。
2,奥数竞赛中的多数题目真是超出了孩子的能力和认知,天才和牛蛙除外。多数孩子的思维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做试卷有点像碰运气的感觉,对孩子的竞赛成绩真渴求不得,他们能力真的没到那个层次。作为家长,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认识的这一点我们就会给孩子更多的宽容、耐心、以及鼓励,也不会对孩子的竞赛成绩那么在意,孩子也不会有太多的心理压力。
3、好成绩需要持续不断的地坚持。看看在各大赛中稳定拿大奖的牛娃,基本上都是坚持多年的孩子,有些报了多个奥数培训班。他们的水平当然非我们学习3个月奥数的孩子所比。但我们坚持下去,孩子就会无声无息的进步,一点一点积累就会取得好成绩,就会缩小与牛蛙的距离。
4、英语学习更需要积累,不仅为考试,更为他们将来的工作和生活。多看看,多读读,你会发现前几天孩子还死活记不住的单词,竟然自己都会用了;坚持下去,或许那天你突然发现,孩子悄悄地跑到你的前面,尽管我们是混过4,6级的的人。坚持两三年不间断的、有计划的每天半小时阅读,可以让孩子有接近甚至超过4,6级的词汇量以及相应的阅读能力,千万别低估孩子们的能力。
5,奥数不是全部,英语不是一切,我们需要的是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学习优良的蛙。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才是王道。
我们不是牛蛙,但我们“一直在路上”,勉励自己和奋斗在小升初路上的家长,希望今年的小升初有个好结果。
常言道,水滴石穿。只要努力就会成功,但任何知识的学习和掌握都有一个事半功倍的问题,方法得当,就可以在消耗同样的时间,同样的精力的情况下学到更多的知识。又因为每一个学科的内容不同,知识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在学习这一学科的知识方面也就有其自己的特点,即使同为法学门类的各具体学科也是如此。作为程序法、基本法、部门法的民事诉讼法不仅不同于民事实体法,也不同于同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又与民事实体法有密切的联系,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有诸多共性。以我个人的学习、研究和教学的经验,我认为学习民事诉讼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注意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法的规制,而这两个法的规制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规制的目的和价值要求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有所不同(这是由法规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是实体法——民事实体法规制,一个是民事程序法规制。尽管实体法规制和民事程序法规制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决定自由的前提”,在特定的领域中,只有权利人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规定着“自由的界限”,权利人的决定自由以不损害第三人的权利为界限;规定着“自由决定的后果”,在通过法律行为实施的决定方面,民事实体法规制在具备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行为人欲期的法律后果。例如,对要约表示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在侵权行为和债务合同中在参与人之间产生一种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又可以产生请求权和形成权。
但民事实体法规制是在特定、固定的时空中对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制,本身没有时序状态;尽管民事实体法规制也规定在不同的时间、状态下,主体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总体上仍然是对特定和固定时空关系的规制。与此不同,民事程序法规制是调整一种处于运动变化状态的关系,试图在运动变化中能够始终贯彻程序正义的价值要求或目标。民事程序法规制要考虑主体在程序中的正义判断,要考虑对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不同阶段的程序设计和规制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异议被驳回时,应当给予主体以复议的机会,以使主体的不满得以吸收。民事诉讼的运动发展必然导致程序的初始状态与发展中以及终结状态的差异,如果没有差异,也就无所谓阶段性和运动态。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是解决民事争议,实现实体法规范的一整套程序规范。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体系,包含若干主程序(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程序等),也包含着一些起辅助作用的子程序或辅助性程序(如管辖异议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等等)。程序的特点是时序性展开,并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因此把握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就必须从时序性考虑,在头脑中形成阶段性的,时序展开的时空印象,把握每一个阶段中法律规定,以及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例如一审程序,是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构成的。一审程序中的起诉和受理阶段又是由起诉和受理的不同阶段构成的,还可以进一步将起诉阶段细化更具体的阶段。
同时,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也有自己特有的价值判断和规范要求,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实体法的,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以实体法的思维和概念取代程序法的思维和概念。例如,实体法范畴中基于实体权利的请求与诉讼请求就有区别,是两个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如果将两者混淆,就将导致错误的发生,误认为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便没有不能提起诉讼请求。实际上对于消极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与他人没有法律关系的诉讼)而言,只要有诉的利益,没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消极确认之诉。
在理解民事诉讼法时,要密切联系实体法,但也要注意程序法的特点,避免以实体法的概念和思维教条地思考程序法的问题。例如,在对待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方面,人们就照搬了合同制度,这就是典型的实体法思维在起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规定通过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使调解协议间接具有了强制效力。具体地说,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不是像过去那样,就双方的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而是就双方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对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如果协议有效,并应当履行的,法院做出协议义务人履行的判决。由于法院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而是就协议的合法性(“次纠纷”)进行审理,这就使得协议像合同一样具有了约束力。另外,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也避免了法院对“元纠纷”的审理,对“元纠纷”的解决将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问题,而对调解协议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有效性和权利义务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该规定的理论基础就是把调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因为是合同,所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尽管上述规定将调解协议作为合同,但调解协议与一般的合同有所不同: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点:1.调解协议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2.一般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而调解协议不能约定不履行协议的惩罚措施;3.一般合同不需要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确认,而调解协议的生效需有调解组织的确认;4.一般合同一旦被撤消或确认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如果造成损失的,将予以赔偿。但调解协议如果被确认无效,则“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协议是一种合同,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将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但这样一来,必然产生诸多问题,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存在撤消或无效原因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消或判决合同无效。问题在于如果将调解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就可能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法院撤消调解协议或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的,实际上当事人之间“元纠纷”依然存在,当事人仍然可以就“元纠纷”向法院起诉(关于调解协议的裁判,当事人还可能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在该裁判确有错误时提起再审。),这样必然导致纠纷解决的进一步复杂化,反而增加了纠纷解决的成本。
学习民事诉讼法当然需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关于各个程序的规定,注意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论,总之,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自身的特性,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民事诉讼法毕竟是实现实体法规范的程序规范,不可能离开民事实体法,必须反映民事实体法的内在精神。
首先,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民事实体法中关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的自由,给予当事人在诉讼中不仅能够处分实体权利,也同时给予程序权利的自由,因此民事诉讼法中也就必须体现民事实体法中同样的精神——自由处分,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处分原则以及辩论原则,如果离开民事实体法,没有真正领会实体法的精神,也就不可能真正领会民事诉讼法。正是基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就有了当事人起诉和撤诉的权利,提起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诉讼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的权利以及在执行阶段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权利等。正是基于处分原则,也就有了管辖中的协议管辖、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等。
其次,应当注意具体诉讼制度、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有许多制度和理论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是直接关联。因此,只有充分地理解和把握了实体法制度和理论才能正确认识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的意义,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例如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法院主管、管辖、诉讼标的、诉讼保全、判决的效力、要件事实、证据的可采信、证明责任的分配等等。我们以判决制度中既判力理论为例说明程序制度、理论与实体制度、理论结合的意义。根据既判力理论,前诉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具有约束后诉法院和当事人的效力,即后诉法院在同样的判决事项上不得作出与前诉法院相矛盾的判决,前诉法院已经判决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判。理解既判力理论一方面涉及作为原则必须了解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了解诉讼请求事项与作为理由的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否则无法应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既判力原则仅限于判决主文,而不涉及理由。诉讼请求为要求对方返还某物,但作为请求的理由可以是所有权关系,也可以是租赁关系等。另一方面,作为既判力约束原则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该事项不是作为本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法院的判断也同样具有既判力,例如抵消权的行使。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如果符合债的抵消条件的就可以在诉讼中行使抵消权。由于抵消是一种抗辩,而不是反诉,因此如果按照原则,原本法院对抵消权行使的判断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如果判决中关于抵消权的判断没有约束力的话,就可能发生虽已经在前诉中已经抵消,但行使抵消权的当事人在后诉中再提起已经抵消之债的债权之诉。
再次,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具有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性的一面,因此民事诉讼制度和理论也需要与实体法制度和理论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例如,诉的类型、判决的类型,就需要与实体法保持一致。与当事人的实体请求相一致,从而形成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并又相应的形成给付判决、确认判断、形成判决,过去有的学者将形成之诉、形成判决称为“变更之诉”和“变更判决”,虽然只是称谓的不同,但反映出人们没有从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理与程序法理的一致性出发加以思考的缺陷。在判决的效力方面,又相应的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要能够充分地把握程序制度和理论,正确地加以运用必须学好实体法,注意与实体法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务的关系
理论与实务的联系大概是每一个法律学科都应当注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学也不例外,只有注意到理论与实务的联系,才能很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理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民事诉讼法学本身是一门与民事诉讼现实和经验事实密切相关的知识体系,而不是概念与概念之间的抽象的逻辑演绎体系,如果套用经济学家科斯的表达方式来讲就是,民事诉讼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黑板法学”。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的特点,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学习中,理论与实务的联系中有以下几条路径:
1.选择性地阅读各级法院公开的判例,分析判例中法院对具体程序问题的理解。通过这种阅读可以发现实务中法院对民事诉讼法法条的理解以及民事诉讼法原理的应用。学生们在学习中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能很好或自如地将诉讼法的原理加以运用,因为在课堂讲授中不可能过多讲解各种实务情形的运用。而诉讼法原理与具体情形之间有一个对接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通过阅读判例也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判例与理论的不一致究竟是理解的错误,还是原理本身有问题。
2.注意案例教科书中的案例分析。教科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注重概念、理论阐述的教科书;另一类则是以个案阐释原理的教科书。两类教科书各有优点和长处。因此学生们在学习中,最好两类教科书都看,通过案例教科书中案例的阅读可以增强实感,有利对原理的理解。
3.勤作案例分析练习。法律应用是一门技术和技能,案例分析就是法律应用的一种训练,也是需要练习才能很好掌握的技能。有的同学认为,我只要懂了民事诉讼的理论,我就知道了如何应用,其实这是一种误识,知道规定和理论并不一定会应用,如上述所说,
理论与应用之间有一个理论转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才能领会。在案例分析中首先应当理清案例中的主要事实和基本关系,尤其是基本关系,然后确定基本关系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在确定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时,就需要在实体法上确定是否为共同共有关系,如果不是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则可能因为当事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也就不能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
4.注意民事诉讼实务运用的实际状况,了解实务操作的背景。实务操作的实际状况法条规定和理论往往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的情形,因此需要注意这种差异的背景是什么,是什么导致了这种差异的存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务差异往往与司法政策的动态变化有关。
三、注意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各具体规定的精神实质,是诉讼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指导着诉讼主体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理论上,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应当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展开。因此,只有把握和理解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才能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只有坚持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出发,才能在宏观上正确地把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
例如我们在认识上诉审理的范围时,就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上诉人没有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请求事项,法院就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不能仅从查明案件事实的视角来看待上诉的审理,必须服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又比如,在如何认识撤诉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是对撤诉进行实质审查,还是进行形式审查的不同认识。实质审查就是看撤诉人的撤诉行为是否在实体方面的否定性事由——例如是否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相反,形式审查仅就撤诉人是否是起诉人,是否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提出撤诉,撤诉是否已经递交书面申请等等,而不考虑实体方面的原因。如果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处分原则考虑,那么对撤诉审查就应当是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体上的审查,因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
四、注意制度目的与制度运用的关系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树”系统,系统中存在若干具有包容关系的制度分支,形成若干“制度群”。虽然每一个制度都有其制度设立的目的,但这些制度又不能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相悖,因此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各项具体制度不能离开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各制度的基本目的。一旦离开制度的目的,我们在思考时就会陷于片面之中。
以管辖异议制度为例。欲对管辖权异议制度做出正确的评估,必须从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来加以认识,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一个子制度和辅助性制度是管辖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应从属于管辖制度的目的。只有首先明确了管辖制度的基本目的,才能真正理解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所在。关于管辖制度的目的,从学界的主流认识来看没有什么争议,其价值或功能就是将不断发生的案件分配于已经给定的、处于一定区域的法院。管辖制度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是一种纵向分配;地域管辖的作用则在于“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是一种横向分配。也就是说,无论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其作用和目的都在于按照一定根据来分配第一审案件。所以管辖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分配制度。确定分配的根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审理和案件的执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对于国内民事诉讼而言,国家主权的考虑自然相对消解;而当事人不在一地时,管辖总是对其中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更为方便的,只要可以选择,原告总是会选择有利于自己诉讼的法院管辖; 所以此时确定管辖最重要的根据就是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案件的便利性,尤其是案件的执行方面,例如,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就既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应当明确的是,管辖制度的设计并没有考虑,也不可能考虑如何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确在现实中存在,但并非对每一个案件都发生作用,其是否发生作用因地域、审理法官的个人意识和具体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尽管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与民事诉讼所强调的平等原则相违背,严重地损害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当努力消除和避免,但这却不是管辖制度所能解决的,试图通过改革管辖制度来实现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目标无疑是徒劳的。因为只要管辖法院为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法院,而不是双方所在地的法院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就可能发生作用——要么有利于原告,要么有利于被告。法律无法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法院来管辖,否则凡是当事人不在同一个省或直辖市、自治区的案件都只能由最高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来审理,而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有的人主张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来防止有利于被告的地方保护主义,理由是该原则有利于被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原告的权利很难获得保障。这样的设想似乎很有道理,但问题在于这一想法有一个预设的前提,那就是原告一定是权利人,而被告总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过错的那一方当事人,表面上看,这样一种观点甚至还可以获得统计学数据上的支持,例如我们可以假设,从以往的案件看,85%的原告都是权利人,相应的85%的被告都是责任人。但实际上,一旦按照这样的预设来改变管辖方面的规定,所谓“恶人先告状”的情形马上就可能大量发生,因为即使没有获得给付的权利,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消极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存在来获得原告的诉讼地位。那么,此时的统计数据马上就会发生变化了,因为人们总是在根据已经给定的制度,按照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调整自己的行为,而统计数据不过是这种调整后的行为的产物。前述统计结果的出现,也许正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下才催生出的相应数据。不仅如此,如果我们径直依据防止被告地方保护这一点来修正“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那么该原则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就被完全否定了。如人们一般所认同的抑制原告滥用起诉权,以免被告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有利于法院审理,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便于法院进行调查;便于法院执行等等。事实上,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抽象的当事人而言不过是一把双刃剑,只有针对个案的当事人才有“意义”。因此如果不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本身的问题,而去修正管辖制度就只不过是在缘木求鱼;即使对级别管辖和审级制度的修正也许会产生一定积极的意义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但要从根本上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仍只能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割断司法主体与地方利益的联系。
五、注意民事诉讼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一审程序到上诉、审理、裁判的二审程序,反映了一个渐次不断展开和变化的诉讼过程。另一方面,在每一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时点上,诉讼又总是相对静止的,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典型静态与动态相互关联结合的形态,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应当特别关注这一特性。以当事人为例,原告在起诉时所起诉的被告往往并非正当被告,原告自己也可能不是正当原告,而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有正当原告和正当被告参加的诉讼在实体上才有意义。因此,对于非正当的当事人就应当予以更换,这就导致民事诉讼主体在起诉时与诉讼中或诉讼结束时的主体有所不同,即主体变更;除了主体之外,诉讼客体也可能发生变更,即诉讼请求的变更;甚至程序也有可能发生变更——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正是这种变化的动态特点决定了不同阶段、不同时期,从主体到客体各个方面的不同特性。起诉时的当事人是形式上的当事人,但形式上的当事人并非没有程序上的意义,形式上的当事人具有判断管辖、确定诉讼系属的程序法意义。没有形式上当事人的概念,就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就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随着诉讼的发展,形式上的当事人就需要确定是否为实质上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即一般而言是否是本案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当事人,只有正确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的实体判决才具有实质意义。
事物的动态性导致了在不同阶段的事物的差异性,从形式上看是单一的、不变的事物,在运动中就发生了多样性,而这一点常常导致一些误识。比如关于证据的认识。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给出的概念是单一的,不变的,但人们对证据的认识却又是动态的,而且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在动态中来运用证据这一概念的。具体地讲,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规定中的证据、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其实是不同的。法院认定案件的证据是通过质证的证据,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举证期限所提出的证据是不同的,理论上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才是符合我们对证据特性界定。尽管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我们又不能否定其作为证据的意义,因为毕竟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成为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我们也不能不把举证期间中交换的证据称之为证据。这些问题其实就是民事诉讼动态关系所致。只要把握了民事诉讼的动态性,这些问题也就不难以认识。
不论形式上的当事人,还是实质上的当事人的判断,同时又是一种静态考察,只是阶段不同而已,静态考察需要把握静态中事物的性质,如果不将所要考察的事物置于静态之中,则无法进行定性的分析。通过静态的分析,确定形式上当事人和正当当事人的基本属性以及法律意义,以便加以区分。可以说在民事诉讼中所有概念和特征都是静态分析的结果。静态考察和分析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清晰地认识事物的特性,注意到事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但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毕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需要在动态中去认识静态事物,从变化中看待诉讼关系,这样才不至于走上僵化和教条的歧途。
六、注意相近概念之间的异同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由若干概念所构成的,这些概念概括了民事诉讼法若干制度的基本含义,由于制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且联系的亲疏程度有所不同,这就使得有些制度相互间具有更多的共性,这些共性的存在就容易导致人们在学习时混淆不同制度、不同概念的特性,因此特别需要注意把握不同概念的之间的差异和共同点。在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着许多具有相似性的概念,例如,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据的质证、认证等,且有的概念还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形式上的当事人与实质上的当事人;行为意义上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与判决形式上的确定力。
要能够比较清晰地把握这些相近概念的区别,需要在学习中将相近概念加以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出它们的不同点。注意从制度的目的、制度构成、主体、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来加以把握。通常在一些教科书里,会写明相近概念的差异、共同点以及相互的之间的联系,这样方便学习者把握,但我的建议是最好是自己去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的不同点和共同点,然后再与教科书的观点加以比较,这样有助于深刻的理解相近概念的差异。
七、注意民事诉讼法中一般与例外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中总是存在着针对一般或多数情形的一般性规范和与一般或多数情形不同的少数情形的规范,之所以存在这两类情形是因为规范对象或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客观存在,除了制度规范外,作为解释制度规范的理论也同样存在一般和例外的情形,其原因与规范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存在相同。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制度与理论时特别要注意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并理解形成特殊的原因的所在。
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既判力的理论,只有对作为诉讼标的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判才具有既判力,但对于抵消的情形,即使对抵消债权行使的判断不是本案诉讼标的的事项,但法院关于抵消权行使的判断仍然具有既判力,作为抵消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对此再行争议。作为抵消权的判断就是既判力一般约束原则的例外或特殊情形。
再比如,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对权利存在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责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如果一概按照这一原则分配将难以充分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因此允许证明责任分配实现对原则的倒置,即证明责任原则的例外。这一例外在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第4条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该规定第三项就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如果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问题承担证明责任,但基于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存在的特殊性,实现了证明责任倒置,倒置为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医疗纠纷的案件也是这个道理。
八、注意民事诉讼规范中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
法律规范应当是确定的,因为它需要约束和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确定性是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本质。民事诉讼规范也是如此,对法院和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规范应当是具有确定性的,即这些规范在内容上是具体的,可判断和可执行的。例如起诉的规范要求。对原告的起诉条件是确定的;对上诉人的上诉的条件是确定的;对不服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条件也是确定的。但也应当注意民事诉讼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事物的复杂性,我们不可能将所有的情形全部加以确定,加以具体的规范。规范的确定性往往只有某些情形或原则上是确定的,这也是事物存在的性质和现实中确定与不确定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虽然事物的性质是由特定的概念加以确定的,但描述事物性质的概念又往往是不确定的,任何制度的规范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概念加以确定。例如,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中关于新证据的界定就是一例。按照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要求,只有所谓“新证据”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受举证时限规定的约束,但何谓“新证据”呢?其中一个界定要求,须是“新发现”的证据,但什么叫“发现”,“发现”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证据的价值?这些都需要加以界定,只要一个层次或某一个环节上存在不确定性,“新证据”的界定也就存在不确定性。再如,相对确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这样的规定,也同样存在何谓“主要证据”这一相对抽象概念的具体确定问题。
当然,我们承认法律规范的相对确定性,并不等于否定法规范所有的确定性特性,否定规范的确定性,从而否定规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性,成为怀疑论者。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明确的确定性时,适用相对确定性规范所需要的确定性就只有委任给审判人员,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法规范内在的精神、规范的目的、原则的理解加以自由裁量,通过这种抽象约束下的自由裁量,使得规范具有确定性。
在民事诉讼规范中存在不少具有相对确定性,而没有具体确定的制度和概念。例如,证明标准、新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诉讼保全的必要性等,可以认为,凡是需要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才能加以具体适用的规范都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以证明标准为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理论一般认同为证明达至高度盖然性即为已经证明。但由于何谓“高度盖然性”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对于高度盖然性的判断就委任给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加以判断。试图要给出一个清晰的、具体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几乎是不可能的。但虽然高度盖然性是不确定的,但确定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又是相对确定的,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件中具体的经验法则来判断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审判人员总是在相对不确定和相对确定之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这就是司法的辩证法原理。
九、注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次关系
民事诉讼是若干诉讼主体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若干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民事审判的主体对民事争议事实进行确认,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张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推动程序发生的主体。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和诉讼权利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互作用,形成民事诉讼的基本运动方式。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检察机关等主体与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依附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也是以这一基本关系为规制对象的,因此在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中应该把握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基本关系,从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或诉讼体制就是对这一基本关系的一种基本认识和归纳。如果没有从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这一基本关系来认识,便无法从宏观视角正确、全面地认识民事诉讼,学习也将抓不住要领。
九、注意形式上民事诉讼法、实质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习惯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和“实质上民事诉讼法”,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以民事诉讼法法典的形式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和作用的法律。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了《民事诉讼法》法典,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从实际规范的作用来看,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司法解释性规定。形式上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则称为“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在论文或其他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明时,“民事诉讼法”通常是指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上的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法律体系,会因为包含民事诉讼规范的新的法律的颁布,而不断得以充实和扩展,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的学生和老师都应当充分关注新的实体法的颁布,注意新法中的民事诉讼规范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典本身、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各种司法解释是学习民事诉讼法所必须依据的法律文本,尤其是各种司法解释。由于我国法典的制定普遍存在比较简化的特点,因此许多实践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在法典中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因此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最高法院适时出台了许多调整民事诉讼关系司法解释规范,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学习民事诉讼法除了注意《民事诉讼法》的法条之外,更要注意最高法院的各种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虽然这些司法解释只是《民事诉讼法》的展开和细化,但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具有某些创设性,是对《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补充。在民事诉讼领域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①“意见”,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②“规定”,如《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通知》(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③“通知”,如《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④“批复”,如《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⑤“复函”,如《关于在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1年8月10日法(经)函﹝1991﹞82号)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除了注意最高法院所发布的大量的司法解释之外,还有注意司法习惯,尽管从理论上司法活动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形的差异性和司法传统的影响,法院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依然存在着某些司法习惯,这些司法习惯有的对法律规范的补充,有的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规范的变通,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即时发达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形也是存在,因此,作为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也应当注意,否则就会导致所学习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了解司法习惯对于我们全面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是有好处的。
十、注意主要程序与附带程序的关系
民事诉讼就是一个程序系统,是由若干程序所构成的,当事人双方就诉讼请求进行攻击和防御,法院对诉讼标的进行调查和审理的程序就是这个程序系统的主程序,而其他为该程序服务或起着辅助作用的程序就是辅助程序或次程序。一审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就是主程序,而财产保全程序、先予执行程序、证据保全程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收集程序、送达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等则属于附带程序。其中财产保全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与判决的最终实现有直接关系因而是最主要的附带程序。
区别主要程序和附带程序的意义在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中主要程序与辅助程序的关系,注意主要程序和辅助程序各自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如果将民事诉讼视为一个时空关系的话,那么,以裁判争议为目的的审理程序,主要程序是贯穿始终的程序,所有附带程序都将围绕着主要程序展开,辅助程序是服从主要程序的。认识这一点对于把握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是很有意义的。以财产保全程序为例。财产保全程序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断能够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程序。在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之后,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诉讼已经结束,申请人败诉,则毫无疑问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程序也就应当终结。只有在申请人胜诉,判决尚未执行之前,保全措施才有必要存在,保全程序也就没有终结。再比如,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的目的就是最终实现法院对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决,是法院判决实现的手段,该程序并不裁决民事争议,因此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就没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调解,法院不能在强制执行程序改变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之间可以行使除分权就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达成和解。
第一次听说衡水中学的名字,初次了解衡水中学办学理念,学习领会衡水中学的教学经验,深深地被衡水中学创造的一个又一个教育奇迹所震撼。
衡水中学先进的教学理念,严格的学生管理,向教育细节要质量成就了衡水中学的教学神话,学习衡中有三点启示。
第一,衡水中学在学习中倡导合作学习,值得我借鉴。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完成共同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助性学习。它是一种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共同参与,相互支持,促进互动,主动生成的新型课堂结构形式和新型的学习方式。合作学习的关键是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生的全员参与行为。反思自己的课堂教学,往往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质,缺乏实效。合作学习是课堂教学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所以我会根据教学内容、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环境等,选择有价值的内容,有利的时机和适当的次数,引导学生走进合作学习。
第二,衡中的老师发挥了他们团队力量和智慧,值得我们效仿。他们共同研究教案,集体备课有成效,年轻教师成长快,这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们年组将改变以前那种集体备课流于形式的现象,真正把集体备课落到实处,发挥全组教师的智慧与力量,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第三,衡中的学生管理,注意交流,把爱播撒在每一个细节上,值得我学习。
先有父母心,再作教书人。细节关爱见真情。衡水中学的班主任特别注意与学生的交流,把心交给学生,用爱心浇灌爱心,用灵魂开启灵魂。他们通过给学生写生日贺卡或重要节日贺卡来与学生交流,通过书信交流,周记评语交流等,正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老师与学生贴近了,成为朋友,成为倾吐心声的知音。与衡水中学的班主任相比,我觉得自己做得太欠缺了,以前我自认为自己做得很好,对学生一视同仁,像妈妈一样去关心学生,但与衡水中学著名班主任相比,真是差的太远了。她们那样的细心,那样的爱心是我所需要学习的,只有这样的班主任走进了学生心灵,用爱心激发爱心,用情感培养情感,学生才会被打动。激情教育,难忘教育也是我在这次学习中感受颇深的,没有激情就没有活力,如何激发学生激情,如何保持激情,他们有自己独特的做法,他们学校有校训、校歌,有教师誓词,每个班都有班训有誓词,还有班歌,每天第一节课就是唱班歌,念校训和班训,这些形式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花大力气把小事做好,从细节中来,到细节中去。把看作小事的事做细做实。关注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人学生都得到发展;关注每一位家长,让每一位家长满意。低调做人,踏实做事,持之以恒,将是我今后在工作中不悔的追求。
在这一学期中,我既进步了,同时也退步了一些。进步是 比原来的字写得好看一点;比原来的学习效率高也一点;比原来的理解能力强了一点;分数比原来高了很多……退步是 十分粗心;不爱动脑子;不爱读书;总爱发呆;错别字很多……
关于这次的语文考试,我想说 “多看一点书,在上面做批注,这样可以训练我们的口语表达能力;多问一些问题,知道‘为什么’还要记住它,这可以让我们懂得更多知识,了解更多信息;我还要练字,这样,我就可以考试时拿到卷面分……”
关于这次的数学考试,我想说 “多做一些口算练习题,时不时就让妈妈来问问,这样试卷上的口算就不会粗心了;在考试时,要看清题,不能让‘粗心’再一次降临;多去观察日常生活里的数学,提高数学的理解能力……”
关于这次的英语试卷,我很是惋惜,因为英语是我的强项,所以我认为我能考满分,可是我错了几题,心里十分难过。这还不是基本功没打好嘛!所以,我想说 “我要多做一些阅读理解的题,下次如果再考,我就一定不会错。”
中学时代是人生的春天,是青少年长身体、长知识、形成人生观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段。明确为什么学习,怎样学习,是每一个中学生必须认清和学会的问题。知识像海洋那样辽阔,像海洋那样浩瀚。一个人无论天资多高,精力多么充沛,毅力多么顽强,学习条件多么优越,也不可能把所有知识学到手。有的同学总想学到一切,要蔷薇也要雪。他们希望在一串串熟了的葡萄旁边又开放着朵朵鲜花,可是,知识大海的守门老人告诉我们:这是不可能的呀!
知识时常需要更新,随着时间的流逝,知识又可能遗忘,但获取知识的方法却不会被丢失。相传有一个人,巧遇一仙翁,仙翁点石成金送给他,但他不要金子,而要仙翁点石成金的指头。这个人为什么要指头呢?因为他懂得,不管送自己多少金子,金子总是有限的,但如果有了点石成金的指头,那就可以随心所欲了。古人说:"授之以鱼,只供一饭之需,教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也就是这个道理。毛泽东同志说过:"学习是学习,学习的学习也是学习,而且是更重要的学习"。
学习方法是学习时采用的手段、方式和途径。学法是在学习过程中产生和运用的。掌握良好的方法是很重要的事,但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需要付出的艰苦努力,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只有每天坚持不懈,日久天长,学习才可能成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掌握学习的主动权。所以,学习方法并不是什么捷径,它只是踏踏实实、刻苦学习的程序以及在这个学习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措施。
国维有段为世人常常引用的名言:古今之成大事业大学问者,必须经过三种境界。"昨夜西风雕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景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景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景也。"第一景说的是要有信心,"独上高楼",非信心不可;第二景说的是要有决心,"终不悔"实在是最大之决心了。第三景说的是要有恒心,"众里寻他千百度",没有恒心,如何达得到?
古人说:"凡事预则立,不遇则废。"智力相同的两个学生有无学习计划,直接影响到学习效果。科学地利用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有计划地学习,这是科学学习方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所以学习缺乏计划性是成绩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提高学习效率,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做学习的主人,应把握几个步骤:
第一步就是抓好课前预习。
在预习过程中,边看、边想、边写,在书上适当勾画和写点批注。看完书后,最好能合上课本,独立回忆一遍,及时检查预习的效果,强化记忆。同时,可以初步理解教材的基本内容和思路,找出重点和不理解的问题,尝试作笔记,把预习笔记作为课堂笔记的基础。
我国古代军事家孙子有一句名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是指对自己和自己的对手有了充分的了解之后,才可能有充分的准备,也才可能克敌制胜。预习就是"知己知彼"的准备工作,就好像赛跑的枪声。虽然赛跑规则中不允许抢跑,但是在学习中却没有这一规定,不但允许抢跑,而且鼓励抢跑。做好预习学习,就是要抢在时间的前面,使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
简言之,预习就是上课前的自学,也就是在老师讲课前,自己先独立地学习新课内容,使自己对新课有初步理解和掌握的过程。预习抓得扎实,可以大大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步是掌握听讲的正确方法。处理好听讲与作笔记的关系,重视课堂讨论,不断提高课堂学习效果。
学生必须上好课、听好课,首先做好课前准备,包括心理上的准备、知识上的准备、物质上的准备、身体上的准备等;其次要专心听讲,尽快进入学习状态,参与课堂内的全部学习活动,始终集中注意力;第三要学会科学地思考问题,重理解,不要只背结论,要及时弄清教材思路和教师讲课的条理,要大胆设疑,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善于多角度验证答案;第四学生还要及时做好各种标记、批语,有选择地记好笔记。
一学期下来,我对学习感悟了许多。
智慧聪明的学生就像一条海洋中灵巧机警的小鱼;但思想略慢的人像一条迟钝而有力的大鱼,但学得扎实。考试就像一张大网朝你袭来。而较简单的考试如同一张旧网,但是网的缝细小,小鱼没有足够的力量摆脱,而大鱼有巨大的力量摆脱;较难的考试像一张具有力量但还有一个极难找到的洞,聪明智慧的小鱼能找到洞并钻过去,而大鱼找不到就被捕了。鱼是学生,被捕了就是没考好,逃走了就考好了。
学习是给自己学,不是表现给别人的。有成就的人不张扬,才是真正有成就的人,他把他的成就展示给自己看,是一种美妙的享受;那些一有成就就张扬的人,只会把自己的成就展示给别人看,而自己却不懂得享受自己劳动成果的人是愚蠢的。自己看到自己的成功是人生中最高档次的享受,若看不到就可惜了。
这些都是有依据的。比如我就是老师家长一致认为是聪明、爱思考的学生。可简单的考试总是分数低,而一有难度的题,我就不会错,大家都因题难而失败,可我却因计算错而降了分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因此老师让我脚踏实地。
再比如为什么有的文笔好的作家却不如老舍等人呢?因为他们一成功就张扬,一张扬大家就改变看法,大家改变看法,他就一落千丈。
这就是学习,学习就是为了自己享受自己的成功。
上大学期间,张小娟是班里的宣传委员。她热衷社团活动,尤其是务实、扎根基层的服务型社团。大二暑假,小娟跟着社团的师哥师姐到偏远山区支教,支教点没有水、没有电,连脸都洗不了,更不用说洗澡。“回来听她讲在那里的经历,有苦有泪却始终没有抱怨,我想如果有机会她仍然会选择去第二次、第三次……”张小娟的同学付丽园回忆道。
20__年,由蒙曼老师带队,师生一行赴湘西凤凰县开展田野调查,了解当地的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等部门经济状况。蒙曼告诉记者,在这期间,她看到了张小娟的另一个侧面:爱美。
“田野调查其实是个释放天性的过程。和课堂上的沉静不同,田野状态下的小娟很爱笑,对什么都满意,我想,这该是一个容易获得幸福的姑娘吧。”蒙曼回忆说。
在调研回京前的一个傍晚,师生走进当地古城的一家蜡染店,准备做件印花布,为此行留念。大家从店主给的纹样里选了半天,不知道要画什么,张小娟却扔掉纹样,挥笔画下一个类似汉代画像砖的图样,中间有个侍女一般的人物。张新宇好奇地看着她,张小娟得意地说:“图案早就在脑子里了,只是找个契机画出来而已。”
蒙曼对记者说,张小娟时时刻刻都能看出好的地方、美的地方,身上有一股文艺青年的气息,她对美是有追求的。“她爱美,所以希望全世界都美。”
张小娟的同学几乎都遭受过她对家乡的“宣传轰炸”。很多同学都是通过她知道了甘南州,知道了舟曲县。每每谈起家乡,热爱之情溢于言表,说成片的花儿很美,总说欢迎大家去做客。“从她那里,我知道了有个美丽的地方叫舟曲,有片纯净的土地叫甘南,至今心向往之。”张小娟的同学刘晓杰说。
“小娟毕业后,在北京找了一份工作,我理所当然地认为,她就融入了这座城市熙来攘往的人群里。直到10月9日晚上,同时知道了她回乡、扶贫、殉职的三重信息。”蒙曼告诉记者。
大学毕业后,一直牵动张小娟内心的,是不能割舍的乡情。所以,20__年,她回到了家乡。工作10年来,张小娟先后在立节镇、县政府办、曲瓦乡任职,其中大部分的时间都在与群众直接接触的一线岗位。张小娟一年中,至少有一半的时间奔赴各个贫困村,大部分周末时间都用于加班。她成了全县扶贫工作的移动数据库,同时也是各乡镇、各部门24小时在线的业务联络人。
行动学习法是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强调通过行动来学习,从而获取能够指导实际工作的知识与能力,学以致用,并在运用中继续通过新一轮的行动来开展新一轮的学习,形成良性循环。
传统的教学以机械的、单向灌输式的知识传递为特征,学生被作为教学塑造的对象,以接受性学习为主要的学习方式。传统教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中国教育体系中以应对中考、高考为最终目的的初中教育和高中教育,人们形象地称这种教学模式为“填鸭式教学”。尽管传统教学有一定的弊端,但我们不可否认,传统教学在某种程度上依旧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能够让人在短时间之内迅速获取大量的知识,这种学习方式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与中国当前的教育现状相适应。我们不能否认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但是,在企业与机关内,传统的教学方法的作用就显得有限,而行动学习法在企业与机关内就显现出了良好的效果。
传统教学向学生所传授的知识很难被学生所完全理解并用于指导实践工作,而即便一些学生能够做到学以致用,却因为现实环境的一些制约因素,使得这些先进的知识理念无法作用于工作中,也就失去了学习的意义。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传统教学的学习与实践两个环节产生脱节,单向灌输式的教学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思想,却难以改变一个人的能力;而即使改变了一个人的能力,一个人以一己之力也无法改变所在企业或机关的文化,无法革除所在企业或机关内部所存在的弊端。如何提升将学习转化为个人绩效与团队绩效、组织绩效的速度,并让人们从关注问题到关注“共同愿景”,从而产生积极的态度,自动自发的承诺与执行?众行认为:行动学习是提升组织绩效与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行动学习是对传统管理模式和传统培训理念的颠覆,在企业的实践中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世界500强中300多家是行动学习企业会员。行动学习从企业的真实问题入手,帮助人们从关注问题到关注解决方案,提升业绩是行动学习最直接的成果。行动学习是团队学习模式,学习不仅发生在个体身上,更发生在小组整体上,组织能力由此得到提升。
行动学习(Action Learning)又称“干中学”,就是通过行动来学习,即通过让参训者参与一些实际的工作项目或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领导企业扭亏为盈、参加业务拓展团队、参与项目攻关小组,来发展他们的领导能力,从而协助组织对变化做出更有效的反应。
行动学习就是一个“寓教于行”的过程。区别于传统培训的以知识学习为中心,行动学习以组织学习为导向,以学员学习-绩效结合为中心(知识转化与整合为主)。
行动学习法则是在关键人物获高层领导的支持下,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之间围绕一个研究课题而进行在职学习、脱产培训、实践锻炼,并定期组织集中学习研讨活动,做到交流互动和智慧共享。因为行动学习是以学习者为主体,以现实问题或项目为主题,在促进师的引导下将结构化的深度对话渗透在“问题-反思-总结-计划-行动-发现新问题-再反思”的循环过程,一方面,行动学习小组的成员在行动学习中通过从工作中总结得到的知识能够极大限度地运用于工作中并直接产生效果;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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