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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3-08-05 14:36:27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①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②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  │序号│  标的名称   │ 规格 │ 生产 │ 商标│ 计量 │ 数量 │单价│ 金额 │  │  ├────┬────┤   │ 企业 │   │ 单价 │   │  │   │  │  │ 通用名│ 商品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约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123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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