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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24-09-28 10:10:16

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青岛市机动车买卖合同      买受人(甲方):    出卖人(乙方):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使 用 说 明    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 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  3、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 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5、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  6、 本合同不得翻印。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证照种类:         号码:          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  销售车辆1: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销售车辆2: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销售车辆3:  销售车辆车牌号码       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  车辆类型       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  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      有效期从     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  车辆状况:  第三条 价款  (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  金额大写:  (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所发生的费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双方各负责一半(    )。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23上一页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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